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朴簡,290,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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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子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子敏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建築法第93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係採行政罰前置原則,即所謂「先行政後司法」,必須行為人先建造違章建築經勒令停工,且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再經制止不從,始有加以刑事處罰之可言。

易言之,此一條文係針對行為人第2次違反建築法規定、顯然藐視規範始發動之行政刑法,對於並非重複違反該行政規定之人,自無徒以有違建,即率予違反文義規範射程、擴大解釋而適用處罰之餘地,是倘行政機關非因行為人因第1次勒令停工後,非經許可即擅自復工,第2次再依建築法第93條再制止不從,基於前揭行政罰前置原則及刑罰謙抑原則,自不能認有建築法第93條刑罰之適用。

本件被告鄭子敏收受嘉義縣政府111年4月28日勒令停工通知單,仍繼續施工之行為,僅屬違反行政義務之範疇;

嗣再收受嘉義縣政府111年5月11日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卻仍制止不從之行為,方屬建築法第93條加以刑事處罰之第2次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工人施工,為間接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興建本件建築物,係作為住家使用,其明知業經嘉義縣政府勒令停工,竟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嘉義縣政府制止不從,仍繼續施工,藐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建築物為1層樓、面積約15平方公尺,對於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0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鄭子敏係門牌號碼嘉義縣○○市○○○路00號房屋(下稱本件房屋;
建號:嘉義縣○○市○○段0000號;
地號:嘉義縣○○市○○段00000號)之所有人,明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者,不得擅自增建違章建築,竟仍於未向主管機關即嘉義縣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之情形下,即自民國111年間某日起,委託不知情之工人增建本件房屋之1間房間(面積約15平方公尺)。
嗣經嘉義縣政府派員至本件房屋勘查確認有前開違章增建後,嘉義縣政府以111年4月28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0452351號嘉義縣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111年4月28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045235號嘉義縣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告知鄭子敏其增建行為業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勒令其停工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建造執照。
俟鄭子敏逾期未補辦建造執照,嘉義縣政府復以111年5月11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113013號嘉義縣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111年7月8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143179號嘉義縣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勒令鄭子敏應停工及拆除該違章建築。
詎鄭子敏竟置之不理,仍繼續施工。
嗣嘉義縣政府於111年9月16日派員前往本件房屋勘查時,發現仍有施工進度,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子敏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嘉義縣政府111年12月30日府經建字第11103247836號函暨所附之嘉義縣政府111年4月28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0452351號嘉義縣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嘉義縣政府111年4月28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045235號嘉義縣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嘉義縣政府111年5月11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113013號嘉義縣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嘉義縣政府111年7月8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143179號嘉義縣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各1份、送達證書3份、國內包裹查詢、本件房屋111年9月16日現況照片1張附卷可參,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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