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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語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語絃因犯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0月11日宣判,茲因被告具狀表示希望再行審理程序,本院斟酌後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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