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進生
被 告 邱彥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金簡上字第十一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進生對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號,被告邱彥霖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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