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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邱信貿
被 告 魏鈞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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