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聲,571,2023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郁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郁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郁婷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各該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編號10至16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後3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動機、情節,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編號10至16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日 111年1月7日 110年12月7日17時1分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7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9520號、111年度偵字第499、210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聲請書載為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號、9520號、111年度偵字第499號、2104號,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訴字第297號 111年度易字第683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8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訴字第297號 111年度易字第683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18日(撤回上訴) 111年8月24日 111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7日17時17分 110年12月7日18時15分 110年12月7日18時16分至19時19分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9520號、111年度偵字第499、210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聲請書載為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號、9520號、111年度偵字第499號、2104號,應補充)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9520號、111年度偵字第499、210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聲請書載為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號、9520號、111年度偵字第499號、2104號,應補充)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9520號、111年度偵字第499、210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聲請書載為台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80號,應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5日17時35分至 39分(聲請書載為35分、 39分,應更正) 110年11月8日20時39分 110年11月8日21時14分(聲請書載為111年1月8日,應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5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5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5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5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5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5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7至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日18時53分、54分 111年1月2日19時9分 111年1月2日16時18分、19分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8、4493、779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8、4493、779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8、4493、77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0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5日17時39分、54分 111年1月5日18時30分 111年1月5日18時30分( 聲請書載為18時20分,應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8、4493、779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8、4493、779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8、4493、77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0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1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5日19時56分、59分、20時1分(聲請書載為59分至20時1分,應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8、4493、77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10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