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聲,598,202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成三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成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成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可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手段、動機、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犯罪時間間隔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至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雖分別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情形,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6月17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3018號等 111年度偵字第23018號等 111年度偵字第26411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188號 111年度簡字第3188號 111年度簡字第36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188號 111年度簡字第3188號 111年度簡字第3627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15日,應予更正)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四 五 六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2日 111年10月22日 111年7月13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30050號 111年度偵字第3005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19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9號 112年度簡字第19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9號 112年度簡字第19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69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7月31日 備 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5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七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19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69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1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5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