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聲,631,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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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榳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

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有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50、1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惟查,觀諸附表所示各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8月23日,然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2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無從與附表編號1、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至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雖在附表編號1、2之罪判決確定前,然該罪業與附表編號6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

是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且所定數罪中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依上開說明,自不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將附表編號5之罪抽出另與附表編號1、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8所示各罪,形式上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惟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應可與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倘駁回附表編號5至6部分之聲請,而逕以附表編號1至4、7至8所示各罪合併定其執行刑,除與受刑人定刑聲請書之意旨未合,且受刑人在111年間另因他案經本院判處罪刑且定應執行刑確定(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與附表所示部分罪名亦有合併定刑之可能,反觀本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之組合,將生一定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臺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對於受刑人是否最為有利、是否違背數罪併罰應有利於受刑人之基本精神等,亦非無疑。

㈢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形式上固合乎定執行刑之要件,然依前揭說明,在本院上開111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尚未失效之前,該裁定既具有一定之實質確定力,且相關判決、裁定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亦難認客觀上有何責罰顯不相當而有更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就附表1至4所示之罪重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8日 111年1月14日 111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37號、111年度偵字第2629號(聲請書載為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37號,應補充)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37號、111年度偵字第2629號(聲請書載為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37號,應補充)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嘉簡字第61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61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9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嘉簡字第61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61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1至4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月4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7月9日18時許 111年9月13日1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5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05號、1239號、1292號(聲請書載為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05號,應補充)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05號、1239號、1292號(聲請書載為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05號,應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04號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4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月4月確定 編號5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非法寄藏可發射子但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7日10時許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05號、1239號、1292號(聲請書載為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05號,應補充)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2號、2363號(聲請書載為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2號,應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111年度訴字第32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111年度訴字第32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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