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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杰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杰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杰宜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類似、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刑人之意見(聲字卷第9頁),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至5所示各罪,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8月20日至21日間、109年08月24日至26日間 109年08月21日 109年0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54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56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0年07月29日 110年07月29日 111年0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9月14日 110年09月14日 111年03月02日 備註 1.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執行中 3.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49號。
1.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50號。
1.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3罪。
③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④有期徒刑7月,4罪。
有期徒刑6月,3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8月27日~110年08月31日 110年08月31日 108年8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8月22日」,應予更正)~109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6號等 臺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6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東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2日 111年09月22日 111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1月02日 備註 1.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4號。
2.編號4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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