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聲,654,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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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林黃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案件(112年度聲判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林黃秀香前因傷害案件,經告訴人何○○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調查後認為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均無違誤,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該案既已終結,即非審判中案件。

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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