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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文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何文席因犯妨害公務、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惟刑法第53條規定之適用,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亦即該數罪須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方能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33年非字第1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指各該罪,其犯罪日期在第1罪判決確定之前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75號刑事裁定參照)。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何文席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就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均告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上開裁定及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首堪認定。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之時間確定,故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附表所示4罪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11年7月22日」乙節,有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在卷可考,是其犯罪時間既已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110年11月9日」後,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自無法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併合處罰。
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形式上固合乎定執行刑之要件,然依前揭說明,在本院上開112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尚未失效之前,該裁定既具有一定之實質確定力,則在無例外得重複定刑之情況下,本院自不得再將如附表編號2、3所示等罪予以拆解、單獨抽出部分後,再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重複定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等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4月 有期徒刑2月、2月、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8日(2次) 109年10月12日、109年11月18日 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30日、109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60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8、1029、193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8、1029、19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74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74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9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1月19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88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8號(編號2-4本院112聲513已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號(編號2-4本院112聲513已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30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1號(未執行)(編號2-4本院112聲513已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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