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聲,661,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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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莑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莑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莑竣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0號等」),堪以認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黃莑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名 竊盜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0年09月17日 110年0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230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06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4月25日 112年06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06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24日 112年08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8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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