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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2、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4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但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手段、罪質,兼衡各罪所生危害、被害人所受損害、受刑人素行及犯後態度。
以及附表編號1至3、9-10各所示之罪曾定執行刑之刑度。
再參考受刑人之意見後(聲字卷第3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5日~109年10月16日 108年11月09日 108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等 屏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387、1388號 111年度簡字第1387、1388號 111年度簡字第1387、138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387、1388號 111年度簡字第1387、1388號 111年度簡字第1387、13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10日 112年03月10日 112年03月10日 備註 1.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4號。
2.編號1至3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5號。
2.編號1至3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29日 112年06月27日 112年06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7月04日 112年08月01日 112年08月01日 備註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4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6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27日 112年06月27日 112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8月01日 112年08月01日 112年7月5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63號 1.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80號(聲請書誤載部分逕予更正)。
2.編號9-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5日 備註 1.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80號(聲請書誤載部分逕予更正)。
2.編號9-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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