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聲,700,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安國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字第3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安國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安國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安國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一、二所示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

經核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又定本件應執行之刑,應分別於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分別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附表二編號2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21日 112年4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3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6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03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5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6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03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5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7月10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附表二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1日 112年5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速偵字第5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5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16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5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