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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秉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秉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秉峰因犯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誣告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於112年9月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前揭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5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
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附表:受刑人張秉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等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9日前某時至110年1月21日 110年3月27日晚上8時44分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80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39、8821、9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04、2352、257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39、8821、9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04、2352、25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3月16日 備 註 ⑴編號1至4,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⑵嘉義地檢112年執更字第604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誣告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7分許 110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5、828、939、940、2576、3219、5310、912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7月3日 備 註 ⑴編號1至4,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⑵嘉義地檢112年執更字第60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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