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聲,713,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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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志忠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3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3至7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

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包含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2類犯罪,同類型犯罪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似,而販賣毒品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販賣對象為2人、犯罪所得合計為新臺幣3000元,以及各次犯罪所生之損害。

併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及受刑人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1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1年6月5日 110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13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9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35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54號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54號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11月8日 111年12月8日 備註 編號3-7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月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3502號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同左 同左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29日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同左 同左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8日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3-7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35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8日 備註 編號3-7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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