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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超緯
謝致錡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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