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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崇溢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906號)本院合議庭就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裁定如下:
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理由分別如下述),且均有調查必要性,應予調查:
一、檢證1:被告邱崇溢112.07.17警詢,警卷P7-21。112.07.17偵訊,偵06卷P15-20。
112.07.17羈押訊問,聲羈卷P21-30。
112.09.05警詢Ⅱ,偵06卷P75-79。
112.09.11偵訊,偵06卷P85-87。
112.09.13延押訊問,偵聲93卷P15-17。
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9:112.07.16職務報告,警卷P24-27檢證10:112.09.05職務報告,偵06卷P59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 檢證2: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警卷P28-37檢證3: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警卷P38-47、49-89、92-96檢證4:扣案愷他命初步檢驗照片,警卷P48、90檢證5:扣案毒品咖啡包初步檢驗照片,警卷P90-91檢證6:微信截圖,警卷P97-99檢證7: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記錄,警卷P101-107檢證8: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08.28高市凱醫驗字第7977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08卷P103-119檢證10: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偵06卷P61-68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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