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清霖
楊政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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