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楊天南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被 告 陳語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金訴字第三十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天南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號,被告陳語香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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