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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景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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