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金訴,28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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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基



林曾鑫

籍設新北市○○區○○里○○路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3、4361、53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銘基犯如附表編號1、4至14、16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4至14、16至25所示之刑。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林曾鑫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銘基、林曾鑫於民國109年間,先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法拉驢」、「麥拉倫」、李俊鵬、陳志豪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林曾鑫、林銘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由李俊鵬(由本院另行審理)負責指揮、通知林銘基、林曾鑫、陳志豪(經本院通緝中),持詐騙集團成員所提供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實施詐欺取財所獲取之不法所得從自動櫃員機內領出(即從事俗稱「車手」之工作),林曾鑫、林銘基、陳志豪領得款項後,再依李俊鵬指示將領得之贓款轉交予集團指定之人或李俊鵬(即俗稱「收水」),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並將犯罪所得輾轉交付予詐騙集團首腦。

林銘基就如附表編號1、4至14、16至25、林曾鑫就如附表編號1、2部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與上揭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林銘基就如附表編號1、4至14、16至25,分別以提領款項,或轉交他人提領款項之方式參與分工(附表編號2、3、26均非起訴範圍,編號15部分,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林曾鑫如附表編號1、2,以收受他人提領款項之方式參與分工。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

林銘基於109年12月30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編號1提領之贓款新臺幣(下同)9萬8千元、工作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林曾鑫於同日晚間7時57分許,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編號1、2陳志豪提領交付之贓款8萬元、工作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銘基、林曾鑫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警03號卷第4-36頁、警56號卷第58-68頁、警92號卷第37-41、74-79頁、偵33號卷第14-16、18-19頁、本院卷二第114-116、168-169頁、本院卷三第33-35、5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4-41頁、警92號卷第91-105頁)、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截圖(警03號卷第97-100頁)、提款機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警03號卷第101-104頁、警56號卷第99-112頁)、被告林銘基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03號卷第104-106頁)、扣案物品照片(警03號卷第107-110頁)、被告林曾鑫手機內車手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03號卷第116-120頁)、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56號卷第118-119、125-126、143-147、158-160、165-167、184-185、191-192、203-204、211-213、223-224、232-233、252-253、259-261頁、警92號卷第163-168、170-176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2人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提款人/收款人 證據 所處之刑 1 黃于庭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假冒「天然小舖」、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于庭謊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植為經銷單訂單,須黃于庭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
109.12.30-17:00-00000元 鐘霈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30-17:59~18:02-2萬元(4筆) 嘉義縣○○市○○○路○段0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 陳志豪/林曾鑫 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警03號卷第37-39頁)、ATM提款紀錄(警03號卷第96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曾鑫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12.30-17:00-00000元 曾郁純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30-18:14~18:22-2萬元(4筆)、18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 林銘基/林曾鑫(尚未完成收款) 2 屈亮明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5分許,假冒「天藍小舖」、銀行客服人員身分,以電話向屈亮明謊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商業客戶,須屈亮明依指示匯款以解除扣款云云。
109.12.30-17:00-00000元 鐘霈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30-17:59~18:02-2萬元(4筆) 嘉義縣○○市○○○路○段0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 陳志豪/林曾鑫 屈亮明於警詢之證述(警03號卷第46-49頁)、網銀轉帳通知截圖(警03號卷第92-94頁) 林曾鑫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30-17:00-00000元 109.12.30-18:15~18:19-2萬元(6筆) 嘉義縣○○市○○○路0號合庫商銀北朴子分行 陳志豪/李俊鵬 109.12.30-17:00-00000元 3 林于婷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2分許,假冒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林于婷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重複下單,須林于婷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
109.12.10-17:00-00000元 賴玉妹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7:33~17:41-2萬元(10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南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林于婷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13-115頁) 109.12.10-17:00-00000元 4 金至彥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假冒「三陽機車」、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金至彥謊稱因重複訂購機車,須金至彥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09.12.10-17:00-00000元 李姵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7:54~17:59-2萬元(6筆)、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金至彥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20-122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12.10-17:00-00000元 5 林月媖 於109年12月9日某時,假冒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林月媖謊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林月媖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
109.12.10-18:00-00000元 蔡宜娟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8:30~18:41-2萬元(7筆)、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山路大樓ATM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林月媖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27-128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12.10-18:00-00000元 109.12.10-18:00-00000元 109.12.10-19:00-00000元 李姵沂之華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9:15~19:55-3萬元(3筆)、2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109.12.10-19:00-00000元 109.12.10-19:00-00000元 6 黃意芝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假冒網路賣家「GOMAJI」、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意芝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重複下單,須黃意芝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
109.12.11-00:00-00000元 蔡宜娟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00:05~00:17-6萬元(2筆) 嘉義市○○路000號台灣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意芝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31-135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00:00-00000元 7 謝玲燕 於109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假冒「大倉久和飯店」客服、銀行審核部人員身份,以電話向謝玲燕佯稱因網路系統誤設購買餐券,須謝玲燕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
109.12.11-00:00-00000元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謝玲燕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38-140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陳政謙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9分許,假冒「老爺酒店」、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陳政謙佯稱因網路系統誤植,須陳政謙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
109.12.10-19:00-00000元 盧佳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19:00-000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國華店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陳政謙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48-151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淑珍 於109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假冒「彭園餐廳」、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陳淑珍佯稱因網路系統訂餐金額有誤,須陳淑珍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09.12.10-19:00-00000元 陳淑珍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54-156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吳宜哲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1分許,假冒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吳宜哲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升級為VIP會員,須吳宜哲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云云。
109.12.10-19:00-00000元 賴玉妹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0-20:00-000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國華店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吳宜哲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61-163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12.10-19:00-00000元 109.12.10-19:00-00000元 109.12.10-19:00-00000元 11 吳柔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分許,假冒不詳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吳柔蝶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批發商並訂購產品,須吳柔蝶依指示操作申請取消云云。
109.12.11-16:00-00000元 陳薇羽之彰化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6:45~16:49-2萬元(5筆) 嘉義市○○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吳柔蝶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68-170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16:00-00000元 12 黃俐穎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假冒網路賣家「HITO本舖」、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俐穎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須黃俐穎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18:02-5303元 109.12.11-18:00-0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OK超商國華店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俐穎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73-176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呂英瑱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假冒網路飼料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呂英瑱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呂英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
109.12.11-18:07:9999元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呂英瑱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80-182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18:15-3985元 109.12.11-18:17-3985元 109.12.11-18:26-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憶富門市 109.12.11-18:17-3015元 14 林祐民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假冒不詳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林祐民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以林祐民名義下單,須林祐民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
109.12.11-17:00-00000元 陳薇羽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7:17~17:19-2萬元(3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林祐民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86-18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112年8月17日函所附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321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34~17:36-2萬元(3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林銘基(提款卡由陳志豪交付)/李俊鵬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33-1000元 109.12.11-18:00-00000元 109.12.11-19:04-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東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109.12.11-17:00-00000元 陳薇羽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8:02-3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109.12.11-18:00-00000元 109.12.11-19:09-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 109.12.11-18:59-9123元 109.12.11-19:00-00000元 109.12.12-00:00-00000元 陳薇羽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2-00:21~00:25-2萬元(4筆)、16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嘉義中山路大樓 109.12.12-00:00-00000元 109.12.12-00:35-8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林銘基(提款卡由陳志豪交付)/李俊鵬 15 林雯娟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9分許,假冒警局偵查隊員、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林雯娟佯稱林雯娟先前遭騙之款項已查獲,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回被騙款項云云。
109.12.11-17:00-00000元 呂振宇之台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7:19~17:21-2萬元、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林雯娟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193-197頁)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51~17:56-2萬元(2筆)、8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林銘基(提款卡由陳志豪交付)/李俊鵬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7:00-00000元 109.12.11-18:00-0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16 吳林珠 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假冒購物網站、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吳林珠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吳林珠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20:00-00000元 109.12.11-20:22-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吳林珠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00-201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廖鴻宇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7時5分許,假冒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廖鴻宇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重複下單,須廖鴻宇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
109.12.11-19:00-00000元 陳薇羽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9:00-0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東嘉義分行 林銘基(提款卡由陳志豪交付)/李俊鵬 廖鴻宇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05-210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蔡秀鈴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6分許,假冒「486」購物網站、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蔡秀鈴佯稱因購物網站人員誤植數量將扣款,須蔡秀鈴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
109.12.11-18:00-00000元 王佩婷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18:39~18:40-6萬元、4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民權路郵局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蔡秀鈴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14-218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18:00-00000元 19 黃异成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5分許,假冒「MOMO」購物網站、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异成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黃异成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18:00-00000元 109.12.11-18:58-5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民權路郵局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异成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20-221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陳顗珺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7時27分許,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陳顗珺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誤設為重複扣款模式,須陳顗珺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20:00-00000元 黃惠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20:40~20:43-2萬元(3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陳顗珺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25-226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20:00-00000元 21 陳皇義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9時許,假冒機車貸款公司、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陳皇義佯稱因網路系統誤訂第二台機車,須陳皇義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109.12.11-20:00-00000元 109.12.11-21:05~21:07-2萬元(2筆)、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山路大樓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陳皇義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28-229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21-20:00-00000元 22 黃泓儒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8時37分許,假冒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泓儒佯稱因網路購物系統遭駭客入侵下單10筆,須黃泓儒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辦理止付云云。
109.12.11-21:00-00000元 王佩婷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21:35-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泓儒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34-236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何晴茹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許,假冒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何晴茹佯稱因為東森公司工讀生下單錯誤,須何晴茹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取消云云。
109.12.11-21:00-00000元 王佩婷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1-21:38~21:40-3萬元(2筆)、8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何晴茹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38-239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黃淑萍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7時43分許,假冒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黃淑萍佯稱因廠商送件錯誤,會自動從黃淑萍金融帳戶內扣款,須黃淑萍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止付云云。
109.12.11-21:00-00000元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黃淑萍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42-244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李倢煾 於109年12月11日晚間8時9分許,假冒蝦皮公司、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打電話向李倢煾佯稱因蝦皮公司系統設定錯誤,將李倢煾升級會員,導致自動從李倢煾帳戶內扣款,須李倢煾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
109.12.11-21:00-00000元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李倢煾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46-250頁) 林銘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12.11-21:44-8810元 109.12.11-21:48~21:49-8000元、1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山路大樓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26 鄒芯萱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身份,以電話向鄒芯萱佯稱因東森公司系統設定錯誤,會自動從鄒芯萱銀行帳戶扣款,須請鄒芯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止付云云。
109.12.12-00:00-00000元 王佩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2.12-00:05~00:15-2萬元(10筆) 嘉義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街000號合庫商銀嘉義分行 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 鄒芯萱於警詢之證述(警56號卷第254-256頁) 109.12.12-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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