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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31號、第6821號、第7433號、第886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625號、第1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吳建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0月11日11時50分宣判。
茲因公訴人於112年9月26日就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3431號、第6821號、第7433號、第886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625號)未記載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認若該部分涉及犯罪,可能與起訴之事實為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
故本院考量被告及告訴人之權益,認本案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10月30日10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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