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金訴,37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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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幸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2、1776、4141、4143、4144、7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幸欣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幸欣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隱匿不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集團所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遂渠等從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先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某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文化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隨後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申辦網路銀行功能及約定轉帳帳戶,同時綁定簡訊通知為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後,於同日14時58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旁之停車場內,將國泰世華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密碼、及上開門號SIM卡,一併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Yang(業務)」之人,以供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以本件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

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郭○○夏、廖○左、林○是、薛○良、沈○媚、李○香,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郭○○夏等6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件帳戶,再從本件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內,而製造金流之斷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

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告訴人郭○○夏、林○是、薛○良、沈○媚、李○香、被害人廖○左於警詢之指述、被告提出之預付卡申請書、與「Yang(業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及對帳單、上揭告訴人、被害人提出如附表二所示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國泰世華帳戶為其所申辦,且依「Yang(業務)」之指示,申辦前開門號SIM卡、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並於上揭時間、地點,將國泰世華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密碼、及前開門號SIM卡,提供予「Yang(業務)」,另對於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之事實,均不爭執,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為了辦貸款,還錢給朋友,才會依「Yang(業務)」指示辦理SIM卡,且將我的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交給對方,他還有叫我去辦理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因為他說帳面有出入,比較好貸款,約定轉讓帳戶的戶名為柯維岳、鍾基元、李文雅,我當時是為了急著辦貸款,所以我就按照對方說的,跟臨櫃辦理網路銀行之承辦人員,說我是批發衣服的自營商,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提供帳戶資料而犯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另一方將以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騙等原因而交付,則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人並無參與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時,既不能預見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有所認識,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犯罪。

是以,本案爭點在於被告提供國泰世華帳戶資料、門號SIM卡時,有無預見該等帳戶會淪為詐騙集團之工具,及其帳戶有無縱成為詐騙工具者,亦無不違背其本意,即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二)經查,國泰世華帳戶為被告所申辦,被告有依指示辦理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國泰世華帳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且被告於111年9月28日14時58分許,將前開門號SIM卡,及上揭國泰世華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密碼,提供予「Yang(業務)」,嗣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騙,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並有預付卡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業務異動申請書附卷可考(見警713號卷第177至187頁,本院卷第63至64頁),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固堪以認定。

(三)惟關於被告提供門號SIM卡、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之緣由,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我於111年9月21日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之借貸專員「小陳」來電,因為我有資金需求需要借貸,「小陳」便轉介自稱「小楊」的業務專員跟我聯絡,他LINE暱稱為「yang(小楊)」,「小楊」叫我去辦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綁定約定帳戶,還有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之後我跟「小楊」相約於同年9月28日見面,我是為了辦貸款,我才將我的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門號SIM卡,當天一起交給「小楊」,我有問他為何要提款卡,他說要讓我的帳戶有金流,才會比較好辦貸款,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當時我去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辦理網路銀行時,業務人員跟我說我是VIP信貸,有符合資格,因此我才相信「小楊」說的,我是因為要貸款才被騙等語(見警713號卷第6至8、161頁,警213號卷第2頁反面至4頁,警061號卷第3至6頁);

於偵查時供稱:我是因為要辦貸款,才交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密碼給「小楊」,他有叫我申請網路銀行、綁定約定帳號,他說這樣可以把帳戶作漂亮,他還有叫辦理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這張門號我也是一起交給他,我於111年9月28日提供國泰世華帳戶資料給他,因為他每天都有傳LINE問候我,所以我直到111年10月中旬雖然都沒有獲得貸款回覆,但我沒有懷疑遭利用等語(見偵1362號卷第10頁正反面、26至27頁);

於本院審理時亦供陳:我是為了辦貸款,還錢給朋友,才會依「Yang(業務)」指示辦理SIM卡,且將我的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交給對方,他還有叫我去辦理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因為他說帳面有出入,比較好貸款,約定轉讓帳戶的戶名為柯維岳、鍾基元、李文雅,我當時是為了急著辦貸款,所以我就按照對方說的,跟臨櫃辦理網路銀行之承辦人員,說我是批發衣服的自營商,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復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業務異動申請書存卷可佐(見警713號卷第177至185頁,本院卷第63至64頁)。

足見被告係依「Yang(業務)」之指示,辦理柯維岳、鍾基元、李文雅之約定轉帳帳戶,並將門號SIM卡、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予「Yang(業務)」,前後供述均屬一致,並無齟齬。

(四)且觀諸被告提供被告與「Yang(業務)」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713號卷第177至185頁),可知被告與「Yang(業務)」對話期間,自111年9月27日起至同年10月18日止,經歷數日,回覆間隔正常,訊息時間連續,與一般人生活上使用通訊軟體以文字即時對話之情況並無不同,且所顯示之日期為案發時間前後,應非臨訟製作,而係被告於案發時與自稱「小楊」之真實對話無訛。

再者,依上開對話內容,可知「Yang(業務)」於111年9月27日,有要求被告需辦理柯維岳、鍾基元、李文雅之約定轉帳帳戶,嗣被告於111年10月9日、10月12日即向「Yang(業務)」詢問「7月有申請過信貸」、「麻煩你跟會計說」、「真的拜託星期五真的真的看能撥(誤載為播)款」、「明天會送件嗎」、「我急的睡不著也吃不下」,之後「Yang(業務)」另於111年10月14日、10月15日回覆「侯小姐,不好意思,貸款確定下禮拜會下來」、「姊下禮拜一定幫你處理好」,嗣被告再於111年10月18日詢問送件情形,並多次撥打語音電話予對方,然「Yang(業務)」均未再行回覆,堪認被告確係為辦理貸款,乃聽從「小楊」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後,將國泰世華帳戶資料提供予「小楊」,且被告於111年9月28日將門號SIM卡、國泰世華帳戶提供予對方後,仍持續與對方聯繫,並積極詢問申辦進度、貸款何時得以撥款等事宜。

(五)又被告於「Yang(業務)」音訊全無後,旋於111年10月19日至警局報案,並於警詢時陳稱其係為申辦貸款,遭「小楊」詐騙而交付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予對方等情,有被告111年10月19日警詢筆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足憑(見警713號卷第159至160、173至175頁),是以,倘被告確係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其帳戶,何須於寄出上開物品後,仍密切與「Yang(業務)」聯繫,更於發現「Yang(業務)」失聯後,旋即報警處理,益徵被告係因需款孔急,於詐欺集團成員偽裝為辦理貸款人員之情形下,一時疏於提防而交付門號SIM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以利申辦貸款,尚難僅以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遭詐欺集團持用作為取款帳戶乙節,逕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六)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至國泰世泰銀行辦理開通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時,承辦櫃台人員曾口頭詢問被告為何不辦理該行信用貸款,被告卻未當場立即詢問辦理條件、所需資料及方式等,仍依「Yang(業務)」指示以申辦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係自己從事中盤商買賣衣服之用欺騙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且被告係在國泰世華銀行外之停車場,交付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認為被告顯已察覺帳戶可能做不法使用之不確定故意。

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我當時急著要貸款,所以沒有注意就直接依照對方指示去辦理,但因後來對方沒有回應我,我於111年10月19日即向員警報警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由此可知,被告確實是聽信「Yang(業務)」為辦理貸款人員,始按照對方之指示,辦理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尚難即據此逕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況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已大肆宣導、報導,仍屢屢發生受騙之案件,其中被害者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甚有不合常情者。

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限於錯誤,交付金融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驟然推論被告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被訴犯行有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有此部分之犯罪行為。

依首揭之說明,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法原則,本院認被告被訴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金 額 (新臺幣) 本署偵查案號 1 郭○○夏 (提告) 111年7月19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 佯稱透過「ZENAS」投資網站(網址:zenascapitals.com)投資,致告訴人郭○○夏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0 月12日15時21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62號 2 廖○左 (未提告) 111年9月20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 佯稱透過「方騰資本」投資網站(網址:reurl.cc/9px168)投資,致被害人廖○左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0月12日12時50分許 臨櫃匯款8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776號 3 林○是(提告) 111年1月某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 佯稱透過「巴克萊證券」(網址:https://kjfjekjeqhw.com)、「簡街資本」投資平台投資,致告訴人林○是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0月13日11時34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141號 111年10月17日9時2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4 薛○良(提告) 111年10月初至000年00月00日間 佯稱透過「方騰資本」投資平台投資,致告訴人薛○良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0月11日9時16分許 臨櫃匯款4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143號 111年10月12日9時30分許 臨櫃匯款58萬元 5 沈○媚(提告) 111年9月25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 佯稱透過「FIGHTON」(網址:https://ightonglobal.com/mobil/zh-hant/m.htm1#/)投資平台投資,致告訴人沈○媚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0月13日9時27分許 臨櫃匯款5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144號 6 李○香(提告) 111年9月16日至000年0月0日間 佯稱透過「方騰資本」投資網站(網址:https://fightonstock.com/mobil/zh-hant/m.htm1#/signUp)投資,致告訴人李○香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0月11日12時29分許 臨櫃匯款3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7790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證據資料 1 郭○○夏 【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10036713號】(下稱警713號卷) 1.告訴人郭○○夏於警詢時之指述(警713號卷第11-1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13號卷第13-1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13號卷第25-2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3號卷第99、101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警713號卷第117頁) 6.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警713號卷第129頁) 7.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警713號卷第131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11.11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7970號函暨檢附侯幸欣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對帳單(警713號卷第133-157頁) 9.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713號卷第195頁) 10.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713號卷第197頁) 2 廖○左 【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213號】(下稱警213號卷) 1.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警213號卷第13頁正反面)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警213號卷第1頁) 3.交易明細表(警213號卷第17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3號卷第18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3號卷第19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13號卷第21頁) 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13號卷第22頁) 8.被害人交易明細(警213號卷第24頁) 9.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警213號卷第23反面、24-25頁) 3 林○是 【112年度偵字第4141號】(下稱偵4141號卷) 1.告訴人林○是於警詢時之指述(偵4141號卷第19-20頁) 2.林○是遭詐騙一覽表(偵4141號卷第3頁) 3.侯幸欣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偵4141號卷第15頁反面、16頁反面) 4.陳報單(偵4141號卷第21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141號卷第22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141號卷第23頁) 7.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41號卷第24頁) 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41號卷第32-1頁) 9.交易明細表(偵4141號卷第36頁) 4 薛○良 【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1061號】(下稱警061號卷) 1.告訴人薛○良於警詢時之指述(警061號卷第19-22頁、第23-24頁) 2.犯罪事實一覽表(警061號卷第8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061號卷第15頁) 4.陳報單(警061號卷第16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061號卷第17-18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061號卷第26-27頁) 7.薛○良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061號卷第46頁) 8.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警061號卷第60-63頁) 9.侯幸欣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061號卷第67-68頁) 5 沈○媚 【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1072號】(下稱警072號卷) 1.告訴人沈○媚於警詢時之指述(警072號卷第12-13頁反面、第14頁)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警072號卷第1頁) 3.侯幸欣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072號卷第18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072號卷第22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072號卷第2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72號卷第24頁) 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072號卷第25頁) 8.沈○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警072號卷第26-27頁) 9.LINE對話紀錄截圖32張(警072號卷第28-31頁) 6 李○香 【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0144501號】(下稱警501號卷) 1.告訴人李○香於警詢時之指述(警501號卷第3-11頁) 2.侯幸欣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501號卷第33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01號卷第39-41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01號卷第43頁)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01號卷第45頁) 6.LINE對話紀錄截圖81張(警501號卷第47-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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