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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7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111年度偵字第517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051號、112年度偵字第884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14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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