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附民,32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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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陳帟華 ○○○○○○○○○○OOO○OO○O○

被 告 劉兆玄
陳虹

陳東和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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