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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陳麗玉
被 告 賴瀅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訴訟程序之停止、當事人本人之到場、和解、本於捨棄之判決、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移轉管轄之規定,未在準用之列,則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自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麗玉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向本院具狀對被告賴瀅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記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僅敘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28號移送併辦之案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
惟被告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5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判決後,目前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90號案件審理中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索引卡查詢證明、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等資料存卷可按。
是原告雖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所列之被害人,然被告前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促請併案審理之對象亦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涉嫌之刑事案件既非繫屬本院,本院即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至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駁回,並不生實質確定力,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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