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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鄭義昌
被 告 陳政財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4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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