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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游哲彥
送達代收人 張惠玲
被 告 魯宸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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