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附民,433,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林兆蓮
被 告 楊哲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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