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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告魏如婕
被告魏韶霆
黃聖文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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