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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羅興中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陳蘭富
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蘭富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然其於被訴刑事訴訟中否認有何傷害犯行並主張原告所受傷勢非其行為所致,又縱其有何行為造成告訴人受傷,亦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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