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附民,628,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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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郭偉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姜欣婕 女

被 告 劉慶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被告劉慶義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判決,檢察官及被告收受判決後,迄今均未提起上訴,有本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考。

原告郭偉強於判決後之112年12月1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

原告係在本件辯論終結甚至判決後,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惟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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