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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3號
原 告 江俊諺
被 告 邱家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8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漲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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