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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8號
原 告 王儷臻
被 告 曹世弘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簡字第37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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