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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9號
原 告 林明輝
被 告 余維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2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05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明輝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2號,被告余維峻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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