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麒元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麒元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