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駿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駿維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19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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