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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耀輝
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3、5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公共危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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