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交易,320,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讚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調偵字第4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讚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楊雅如於民國113 年8 月1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本院於同日收件,見交易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