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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陸永恒
被 告 何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陸永恒對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被告何俊傑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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