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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陸芝蘭
被 告 李堂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7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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