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告梁啟文
楊雅純
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昀圻律師
被告翁阿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梁啟文、楊雅純對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0號被告翁阿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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