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趙秀鳳
送達代收人 李惠穎
被 告 黃富星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