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交附民,36,2024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金鈺庭
被 告 葉峻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已改分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