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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涂振發 住嘉義縣○○市○○里○○○000號之2
被 告 曾國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64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曾國淵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涂振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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