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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曾琮萱
被 告 陳昱璂
陳瑋汎即立晶洗滌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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