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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原告楊明穎
被告張允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蘇姵文
法官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1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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