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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告黃芷涵
朱韋穎
被告曾俊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63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芷涵、朱韋穎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63號,被告曾俊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
法官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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