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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張秋蘭
被 告 蔡美英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易字第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刑事案件雖經原告即刑案告訴人張秋蘭撤回告訴,而判決不受理,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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