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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告姚○○住○○市○○區○○街0段00號5樓之1
姚○○
姚○○
蔡姚○○
兼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姚○○
被告陳世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王榮賓
法官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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